報廢車輛的政策規矩根據《報廢轎車回收辦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規矩,報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處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應當及時將報廢轎車交售給報廢轎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許個人不得將報廢轎車出售、贈予或許以其他辦法轉讓給非報廢轎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許個人。
將報廢轎車出售、贈予或許以其他辦法轉讓給非報廢轎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許個人的,或許自行拆解報廢轎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家加強對報廢轎車回收的辦理,是為了保護環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穩,嚴厲依照國家政策處理報廢轎車,是轎車具有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因此,該企業預備將報廢貨車無償贈送給聯系單位使用是差錯的。
處置報廢車輛應繳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施行增值稅轉型變革若干問題的告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品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告知》(財稅[2009]9號)規矩,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歸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矩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墒?,報廢轎車實際上并不歸于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因為,在將報廢轎車交售給回收企業前,應先在車輛掛號辦理部門處理報廢刊出手續,此時該車輛在性質上已不歸于單位的固定資產。
另一方面,根據《報廢轎車回收辦理辦法》,報廢轎車的收購價格,依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也就是說,從報廢轎車回收企業的角度看,收購報廢轎車是收購廢舊物資。因此,該單位處置報廢轎車不能適用出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簡易征收辦法,而應該按其適用稅率或征收率交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