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處理,可以出售車輛但無法處理轉移掛號手續。
根據 《機動車掛號規矩》第十八條 已注冊掛號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掛號地車輛管理所請求轉移掛號。
機動車所有人請求轉移掛號前,應當將觸及該車的路程交通安穩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的二十條 有下列現象之一的,不予處理轉移掛號: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歸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革除監管或許批準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典當掛號、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矩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矩現象的。
第九條 有下列現象之一的,不予處理注冊掛號: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抹或許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七)機動車到達國家規矩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法律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歸于被盜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