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很早的《機動車報廢標準》擬定于1986年。跟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展開,公民日子水平普遍提高,作為國民經濟的首要支柱產業之一——轎車工業呈現出產銷兩旺的趨勢。因此,該標準已不習氣轎車生產和交通運輸展開以及交通可靠、節能、環保等方面的需求,國家有關部委遂于1997年發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報廢標準)),1998年7月又對該機動車報廢標準中的輕型載貨轎車(含越野型)的跋涉路程、運用年限及處理推延報廢的標準進行了調整。2000年12月,國家有關部委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省資源、促進轎車消費,對非營運轎車和旅行載客轎車的運用年限及處理推延報廢標準再次進行調整。
轎車是現代社會日子中運用量很大的代步東西之一。在我國國民經濟展開中具有無足輕重的重要作用,跟著公民日子的日趨富裕,轎車保有量呈迅猛添加之勢。由此帶來的交通可靠、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等問題日益突出,這就要求機動車報廢標準的擬定必定要與經濟的展開相習氣;否則將導致轎車市場的元序情況,形成嚴重后果。
轎車通過長期運用后,必定導致轎車零部件的磨損、老化甚至資料疲憊,到必定期限則應報廢更新。車輛報廢應嚴格掌握報廢的技術條件,任何過早報廢不但會形成運力的浪費:也不符合節省資源的原則。但到規則報廢期限仍繼續工作,不但形成轎車消費推延,使轎車工業得不到快速展開。更為嚴重的是,會給交通可靠帶來不行猜測的隱患,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可靠,危害社會環境,所以擬定機動車報廢標準是關乎經濟和公民生命財產的重要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