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1999年3月25日發布的《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條例》和經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我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經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程交通安定法》(以下簡稱《路程交通安定法》)都對實行車輛報廢標準方面作出相應的嚴峻規矩?!敖厥哲囕v與報廢證明不符的機動車”、“嚴禁回收無公安交通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拉廢證明的機動車的”等。并明晰“國家實施機動車強制報廢原則,依據機動車的可靠技能情況和不同用途,規矩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有必要及時處理注銷掛號,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程跋涉。報廢的大型客、卡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1、加大《車輛報廢標準》宣傳力度
現在不論是單位和個人,轎車的社會保有量已呈逐年添加的趨勢,車輛報廢更新涉及面很廣,關系到千家萬戶,這不僅是報廢轎車監管部門或回收企業的事,而要引起全社會的重視,甚至政府部門高度重視,應該經過播送、電視、報刊等媒體,廣泛宣傳,真實做到眾所周知,人人都能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從根本上打消報廢轎車不合法改裝、組裝、倒賣、再上路等現象。
2、嚴峻實行《車輛報廢標準》
報廢轎車回收拆解企業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嚴峻把關,正如《路程交通安定法》中所規矩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有必要及時處理注銷掛號":"駕御組裝的機動車或許已達到車輛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程跋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依法推延報廢年限的要切實加強查驗監督。達不到國家有關轎車可靠和排放規矩的要強制報廢。
3、準確把握《車輛報廢標準》
報廢轎車回收使用的社會方針一是保護環境,二是節省資源。而實行《車輛報廢標準》是面臨的開頭關。有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購置新車,將未到報廢期限的舊車提前報廢,這既添加了運輸成本,也造成了資源糟蹋。與此同時,也應嚴峻操控推延報廢,因而對推延報廢作出嚴峻查驗手續等規矩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會造成車輛的過度使用,也嚴重影響交通運輸質量和功率,很難確保車輛的可靠和環境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