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報廢。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強制報廢;對駕駛員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里程或者壽命后,技術性能、經濟性能和尾氣排放達不到要求的。如果繼續使用,會有更多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維護成本大幅增加。
1997年,國家經貿委等國務院六部委聯合發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車輛行駛30-50萬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技術狀況無法修復;車型淘汰,無配件來源;油耗超標15%;經過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營運技術條件的;污水排放超標且無法改善的車輛,應當強制報廢。